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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框架中,西藏是否拥有自决权?



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说明西藏拥有这一权利,然而中国一再在否认这一权利。正如近期发生在西藏的抗议和奥运火炬传递受到的干扰所显示的,西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国际问题。



中国政府的官方立场认为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法国曾经宣称阿尔及利亚是法国本土的一部分)。那些对此提出质疑的人通常被中国官方媒体用尖刻的词汇攻击为“分裂主义者”或“反华分子”。如果这些人本身是中国人或住在中国,那么他们则很可能难逃牢狱之灾。



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英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她承认中国在西藏自治前提下拥有的“宗主权”,这是一个微妙的托辞,但更接近在清朝期间(1644—1911)西藏与中国关系的实际情况。



中国现在对西藏的控制开始于1950年对西藏的入侵。当时,中国宣称西藏已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宣称有明显的历史问题,但即便有充分的根据,也不能使入侵正当化。大多数国家都曾一度处于异族统治下。在1911年,爱尔兰过去几个世纪一样被英国统治着,芬兰被俄国统治,而朝鲜则被日本统治。成立联合国的目的就在于避免以莫须有的历史统治和文化同一性为由的侵略战争,纳粹德国和日本帝国都曾因此发动对别国的侵略。



关键的问题不在于主权而在于自决权。在联合国成立时,各族人民的自决权得到普遍认同。所有认可了《联合国宪章》而成为联合国成员的国家,包括中国,都接受了尊重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原则。



1951年,中国和达赖喇嘛的代表签署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从这份文件的措辞上看,香港基本法的起草也参考了这一协议。协议规定, “西藏人民有权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不会改变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第四条);并且“不会改变达赖喇嘛既成的地位、作用和权力”(第四条)。



这些自治的条款从没得到遵守。由于中国的粗暴统治,西藏人民在1958年发动起义。中国轻易镇压了暴动,达赖喇嘛和其他八万西藏人在1959年流亡印度。从那以后西藏受到的严厉打压有详细的记载。1997年,藏传佛教被贴上“外国文化”的标签。酷刑和虐待随处可见。西藏的自然资源被无情开采。整个的情况与法国统治下的阿尔及利亚或是苏联统治下的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非常相像。



西藏的地位问题由于最近科索沃的独立而重新受到广泛关注,到目前为止,科索沃的独立已经得到40多个国家的承认,包括由发达工业国家组成的“七国集团”。如果科索沃拥有自决权,那么西藏的自决权则更加理由充分。西藏总体上受到的各种压迫、西藏人在中国人统治下的二等公民地位以及西藏作为一个国家的认同感都比科索沃案例更加一目了然。



自决未必意味着独立。达赖喇嘛一直说,他提倡西藏在中国范围内的自治,一种有意义的自治。然而,真正的自治似乎也无法获得。中国官方对达赖喇嘛连篇累牍的恶意谴责和诬蔑说明了这一点。除非西藏能获得真正的自治,否则西藏的自决将一定意味着独立。中国或许会用武力控制藏人很长时间,但是,正如乌克兰和俄罗斯的例子说明的,甚至数百年的镇压也不能灭绝一个无可争议的民族对自决权的渴望。



(作者保罗•哈里斯(Paul Harris)是一名律师,曾担任香港人权观察组织主席。这是一篇受香港法律协会(Hongkong Law Society)主办的杂志委托撰写的文章的浓缩版,但此文由于在政治上过于敏感而被拒绝。john lee翻译;来源:《金融时报》;转载自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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